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多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遗忘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法律了对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慈母般地关怀。”
我国刚刚通过的1260条超10万字,每一个实体条款展开来几乎都可以写一篇论文,因此,这几天法律人圈子都在调侃说半生所学,毁于一旦,也有戏称“专业选得好,年年有高考!”
距离民法典正式施行还有半年时间,利用碎片时间,化整为零,开启把书从薄读到厚,再由厚读到薄的学习过程。
利用碎片时间,在此记录民法典一些知识点,当学习笔记,也与大家交流。
民法典总则篇,基本上沿用了民法总则的内容,如果与民法总则相比,几乎没有什么变化,但是,由于民法总则制定于2017年,也算是一部新法,相比于之前的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有不少亮点。
学习民法典,从总则开始,就当对三年前刚刚通过的民法总则的复习,梳理一下亮点。
一、腹中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法典总则篇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对于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们来举个继承方面的例子作一下延伸解读
张三新婚不久外出务工,某天在工地出现意外去世,在对其遗产进行分割时,发现其妻子已怀孕3个月。张三父母均健在,除了妻子腹中的胎儿,没有其他子女。
此时,在分割张三的遗产时,就需要保留遗腹子的份额,即按张三的父亲、母亲、妻子、经及腹中胎儿四份来分,胎儿那份先预留着,待其出生时,视情况可能会出现三种不同的结果:
第一种情形,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该保留的份额就属于新出生的婴儿;
第二种情形:如果出生是死体,则由原来参与分割的继承人继续按比例分割该保留部分的份额。即原来预留给胎儿的那一份,再由张三的父亲、母亲、妻子三个人平均来继承。
第三种情形:如果胎儿出生以后,哪怕只有短暂几分钟又死亡了,只要有证据证明他活着来过这个世界。那么原来预留给胎儿的份额,就转由婴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具体到这个案例,预留的份额就转由张三的妻子一个人继承,这种情况下张三父母对预留的份额就不能分了。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8周岁以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儿童的心智水平和发育状况远高于以前同龄水平。民法典总则篇同样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起始时间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
据此,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而且,其实施的超出其年龄、智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似,则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相适应的,在婚姻家庭篇中,对于夫妻离婚时确定小孩抚养问题上,也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需要注意的是,总则中关于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再规定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意味着,对于完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这与此前传统还是有细微变化。
三、监护制度的变化
总则部分监护权也基本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总则的规定相比此前法律规定,在监护权方面发生了几下变化;
(一)被监护人范围扩大
一是,未成年人方面,将无民事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线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
二是,对于年满8周岁以及成年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由此前的“精神病人”,变更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也就是,此前对于成年人或者达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人,只有患精神病才可以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在扩大范围到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比如脑死亡的植物人、严重老年痴呆症等。
(二)进一步明确撤销监护人情形
明确了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根据适格当事人申请,撤销该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未保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此外,还明确了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即当其他适格当事人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单位不再作为监护人
这体现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时代特征。
四、特别法人
明确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五、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由之前的一年到三年不等,统一规定为三年。同时,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五、顺应社会发展变化,对信息和网络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顺应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民法典总则篇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作出了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此外,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等信息时代的新生事物等也作了规定,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