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详见附件),调整后的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4日 延伸知识: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低温、井下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是在综合考虑各地居民每年的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职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水平、失业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得出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收入水平有较大差别,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差异也会较大。 最低工资标准每一至三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