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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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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与法律撞了一下腰

发布者:文金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691人看过

执业手记:亲情与法律撞了一下腰

作者:桂林律师 文金发

雪灾·出逃

08年雪灾的时候,一个寒冷的周末,我正在家里休息,突然接到一位女子焦急的求助电话,我赶紧约她到办公室详谈。

女子(下称A)二十六七岁,带了一个二、三岁的小男孩(B),在办公室里紧张的向我陈述,以下是其陈述的案情:

A是四川人,2004年与桂林某县一偏僻山村的男子登记结婚,婚后基本生活在四川娘家,有时也去丈夫打工的地方一起生活,并于2005年2月份生育儿子B。

2007年底,丈夫在浙江一工地打工意外死亡,在当地劳动部门主持下,用人单位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家属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该款已到位,其中有10万元打到A银行帐户,其余的有18万打在了死者的姐姐C的银行帐号上,还有2万元是现金给死者父亲C。

A称,在处理完后事之后一个多月来,A一直住在丈夫家里,并就30万元如何分配,与死者的姐姐C、父亲D、母亲E发生争执。丈夫的家人怕她改嫁,会对B不利,因此“为了小孩的幸福”,要保管应属于B的抚养费,A则想自己保管儿子B的抚养费,双方为此闹得不欢。就在前两天的一个半夜,有人进她的房间来翻她的包,要搜走她的身份证件,她感到很恐怖。今天趁着儿子感冒,她带儿子到镇上看病,逃了出来。因为怕引起怀疑,所以出来的时候,没有带任何行李。

我听完她的陈述,问她有什么想法。她说自己一定要跟儿子生活在一起,她如果不出逃出来,恐怕以后要么一辈子呆在那个小山村,要么留下儿子后自己一个人回娘家。因此,这次既然带儿子逃出来了,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时候,绝对不会再回去了。至于A的扶养费,只好从长计议。

听她这么说,我感觉问题比较严重,建议她先带儿子回娘家,过完年之后再考虑小孩抚养费的问题。然后通过朋友为她联系机票,结果当天只有晚上的机票,A担心到晚上时间太长了,如果丈夫家人发现她们逃走,会去机场、车站等地方堵截,不安全;于是,我们又立即打车到火车站,准备买火车票回去,结果因为是春运,火车站买票的排成长龙,很焦急,怕时间越久会越危险。

情急之下,我们想了一个办法,直接去汽车站坐班车到永福,从永福上火车,A的丈夫家里人肯定不可能想到去永福火车站找人,这样就安全了。后来经过打听得知,就在A带儿子逃出来之后的第二天,大雪封了进出镇上的山路,阻断了交通,很惊险。

审理·胜诉

2008年农历正月十五之后,A一个人从四川来到了桂林,委托我为诉讼代理人,为她及儿子B争取应得份额。接受委托之后,根据实践经验,A丈夫的家人很可能早就转移财产了,而两位老人都是农村的,没有固定收入,如果只列他们为被告,即使官司打赢,也可能面临无法执行困境。

为了更好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我在A的陈述中注意到一个细节,就是用人单位当时是将17万元打到死者的姐姐C的户头上的,而C及其爱人均是该县某学校的教师,有固定收入,如果能让她承担责任,则执行就会有保障。从这个思路出发,我觉得,该款是属于ABDE四个人共有的财产,暂由C保管,C负有妥善保管该款并返还给共有人的义务,在共有人未分割清楚之前,C不得自行处分该款项。因此,作为财产共有人的AB有权要求C返还相应的份额,如果C擅自对该财产作了处分,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这一理由,我代理A、B将C、D、E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C、D、E连带返还原告91480元(不含原告A已收到的10万元)。

为了更好的支持我方观点,在财产的具体分割上,我根据赔偿协议是由浙江当地劳动部门主持下形成的这一事实,在起诉前,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参与调解的劳动部门发去一份公函,请求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与死者家属协商、签订并履行协议、赔偿金的各项构成等进行说明,不久,当地劳动部门向我们出具了一份《关于<和解协议>的情况说明》,证实当时协商的时候赔偿款的构成为:供养父母抚恤金46800,供养儿子生活费149760元,丧葬费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102630元,合计为299910元,双方协商后确定取整数30万元整。这份文件后来对法院分割财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C答辩称,30万元10万打入A帐户其他的由父母亲领取的事实说明该款已实际分割完毕,是双方认可的,且C只是出借身份证给D用于开户,并未实际保管该款项,不应当承担责任;D、E亦作了类似的答辩。

最终法院采信了劳动部门的《情况说明》,并认为C、D、E的答辩理由不成立,在充分考虑了双方的辩论意见之后,作出一审判决由C、D、E连带返还原告81680元(不含A已领取的10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C、D、E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从一审到二审,历时近一年,A为了打这场官司,在桂林租房住下,先后打了几份工,其间其四川的娘家也受到5.12大地震的一定影响,房子受到一些损害。

执行·无奈

判决生效以后,因为C、D、E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A与我两个人亲自到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当面向执行局法官递交了《授权委托书》,A委托我代其办理执行过程中相关事务,包括代领执行款项。

法院下裁定,每月从A一个月2008.5元中提取700元到法院,我则作为A的代理人,每半年去确认一次并代领一次执行款4200元,然后通过银行将执行款汇到A的帐户。

大约领了一年,有一次A带了两个自称成都电视台的工作人员过来,她们三人去找了法院和C,想寻求一次性履行方案,未果。据说电视台的人到C家拍摄时,还受到过不礼貌对待。后来,A告诉我,成都电视台为她这事制作了一台情感类节目,还被江苏台转播过,但是我一直没有见过那期节目。

她们这次来,A在四川法院工作的一位亲戚还代其写了一份《报告》递交给法院(我也看到了这份协议并复印了一份存档),请求法院强制被执行人一次性履行义务或者是提高每个月提取比例,并提出了几点理由:一、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主观恶意相当大,应当严惩;二、被执行夫妻二人加起来月收入超过4000元,每月只提取700元,过分偏低,对被执行人起不到威慑作用,反而纵容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三、每月700元的执行回款,不足以维持申请人的基本生活,显失公正。《报告》递交之后,没有起到什么作用,还是按原来的方式,每月从被执行人工资中提取700元,我则半年左右去领取一次。

我总计到法院为A代领了五次共2万元左右的执行款,上个月A电话告知,法院要求以后必须由她本人去领取执行款了,不得由律师代领。我有点不相信,打了两次电话到法院执行局,没有找到主办法官,再次向A求证,A还是答复法院确实明确要求每次都需要她本人去领款,不得他人代领。

A在四川一个县城,到桂林需要坐长途车到成都转车,坐火车往返光路上的时间需要五十人多个小时,坐飞机如果加上班车费用,至少也要二三千元。为了生活,A现在四处打工,经济不允许坐飞机往返,如果坐火车,在时间上要一次性请几天假,也相当难,听到电话里A带哭腔的诉说,我也感到很无奈,不知道该如何安慰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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