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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需双方签字或追认——婚姻法上一个要命的规定

发布者:文金发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539人看过

最高法今天针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公布了最新的司法解释,并决定自2018年1月18日正式施行。新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应由夫妻双方签字认可或者事后追认,并将超出生活必需部分的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举证责任转由债权人承担,这一司法解释,相当于对原审判实践中一直倍受诟病的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了近乎颠覆性的调整。

我们早在2016年初在博客和公众号上发表文章《律师说法|婚姻法上一个要命的规定》,认为最高法原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几乎相当于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加重未直接负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和风险,这一条款甚至可能给无辜的另一方带来致命的债务风险。实践中亦出现了大量的类似案例,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混乱,甚至给社会稳定带来压力。

今天(2018年1月17日)上午,文金发律师应邀为象山区基层干部讲课,还专门对这一条款进行剖析,并在讲座中对原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不合理之处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应区分日常生活所负债务与生产经营所负债务、超出正常生活消费所付债务应由夫妻双方签字认可等观点,与这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完全吻合。

  有意思的是,文金发律师在今天上午的讲座中根据经验判断,最高法最迟可能会在2018年全国两会前出台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重大调整,不想中午到家打开手机,便跳出了这份司法解释。

  以下便是这份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1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1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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