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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悄悄告诉你:合同约定这两条,打官司时省去不少麻烦

发布者:文金发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8日|分类:法律顾问 |789人看过

  签订和履行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项很多,我们以后会有专门介绍,我们也开发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相关法律问题》课件用于对外授课。本文主要介绍合同中两个容易被忽视的条款,即约定管辖条款和送达条款,这两个条款的合理设计,在遇到纠纷需要诉讼时,将会为当事人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避免风险。

  一、约定管辖条款

  1、什么是约定管辖?

  约定管辖又称协议管辖或者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关于诉讼与仲裁

  约定管辖所约定的是法院的管辖,在我国除了诉讼,还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在合同条款中也有争议解决条款,有些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后交由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关于诉讼和仲裁的区别,我们在之前文章中,过专门介绍,主要区别在于只有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后明确约定一旦产生纠纷交由具体的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才能启动仲裁程序,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可以强制管辖;一旦选择了仲裁,则排除了法院诉讼程序;仲裁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而诉讼则相反;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而诉讼一般是二审终审。

  3、约定管辖对当事人有什么意义?

  首先,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更有利于解决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旦产生争议,交由具体的某某仲裁委员会(一定要写清楚全称)仲裁,这样可以选择自己认为信得过的机构仲裁,也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

  其次,如果当事人不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一般以“原告就被告”为管辖原则,假设合同一方在广西桂林,另一方在黑龙江哈尔滨,如果合同履行地也在哈尔滨或者履行地不明确,那么,桂林一方如果认为权益受损想起诉,需要跑去哈尔滨去起诉。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比如约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等,则可以预先设定对本方便利的法院管辖,省去了外地诉讼的讼累,并且还不需担心外地有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可见,在合同中合理设计争议解决管辖机构,对于便利当事人维权、减少讼累、排除不当干扰等均具有积极意义。

  4、约定管辖条款的合理设计

  首先,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更有利于解决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一旦产生争议,由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比如桂林一方当事人可以争取约定由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

  其次,如果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五个联结点法院,一般来说,选择原告所在地相对普遍,但如果仅约定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对方先提起诉讼,另一方仍然会面临到对方所在地应诉的不便与被动。实践中,我们建议当事人将合同签订地设在对自己有利的地点,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合同签订地在某某地,并在争议解决条款中选择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也有在合同中将对自己有利的地点约定为合同履行地,并约定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二、送达地址条款

  送达地址条款并不是合同必备条款,实践中往往不被重视,实际上,该条款一样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1、送达地址的约定,可以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便利,避免另一方出于一定目的“玩失踪”导致无法“通知”或者“被违约”。

  比如,我国《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要解除合同,只需要通知到对方即使,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送达地址,而违约方又玩起了失踪,则守约方的解除合同通知就很难送达到对方,给合同解除造成麻烦。还有比如催款通知、房主故意“失踪”租客不按期交租可能被解约等等,均需要明确送达地址。

  2、根据最近出台的最高法的意见,合同中送达地址的约定,还具有诉讼法上的意义,即为诉讼中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提供了依据和便利。

  我们知道,如果一方玩失踪,法院的传票等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则将影响诉讼进程。最高院于2016年9月13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可见,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还对涉讼时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具有积极的意义。

  3、关于合同中送达地址约定的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不应简单地等同于传统合同中在抬头部分列明其地址,我们建议最好是在合同中增设一个确认送达地址的条款,在条款中明确:“双方确认上述地址为各方接收通知、信函或者法院诉讼文书的地址,一方或者法院依另一方在本合同中确认的地址邮寄相关文书的,自寄出之日起五日内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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