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代理的婚姻继承或者抚养权纠纷案件中,有时亲子关系的认定对案件起关键作用,比如婚姻关系中一方(通常是男方)怀疑子女非亲生,如果得到确认,则可能产生抚养费赔偿及离婚过错赔偿;“二奶”带小孩找上门,如果非婚生子身份得到确认后,将产生抚养权、抚养费纠纷以及继承等相关法律问题,等等。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DNA鉴定结论已在诉讼中普遍被用于作为认定亲子关系的主要证据。在双方当事人均配合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处理起来会比较简单,一般会直接采信鉴定结论。
而现实的情况是,一旦进入诉讼,双方矛盾已激化,有时甚至完全对立,此时如果对是否亲子关系产生争议的,一方往往不愿意配合做鉴定,而由于亲子关系涉及的是身份关系,也涉及到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等问题,法律上一般以双方自愿为原则,法院一般也不会采取强制鉴定。
由于法院一般不会强制,那么如果一方坚持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呢?
2002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在上述《证据规则》之后,最高法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进一步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分两个条款规定了一方不配合鉴定的两种法律后果:
一种是,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种情形针对的是夫妻双方,如果一方主张不存在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如对方有与人通奸、同居等事实的证据),此时另一方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又不配合鉴定的,法院可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
另一种是,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这种情形并不限于夫妻双方,可以是夫妻之外的第三者,也可以是双方均未婚的情形,此时,如果主张成立的一方有证据证明与另一方有过性关系或同居关系,且时间段与小孩年龄也基本吻合的,而另一方既无相反证据也不配合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由上可见,法院虽然没有强制鉴定,但依据证据规则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一样可以让不配合鉴定者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然,这要以符合法律条件为前提,即提出主张的一方已提供必要的证据,而拒绝的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如果仅凭一方没有任何证据的怀疑、猜测、臆断,则另一方完全可以不配合也无需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