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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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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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行凶酿命案,人不出面亦主犯

发布者:文金发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2日|分类:法律顾问 |527人看过

  这是我们律师团队成员代理的真实案例,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当事人使用化名,并作了部分细节处理,希望通过这样的真实案例,能警示世人。

  张三、李四是外省人,在桂林从事非法传销活动。2007年下半年,因传销组织内部有人欲“闹独立”,张三、李四决定找人帮教训“闹独立”者。

  经过中间人联系,张三、李四与市民王五在市内一娱乐城包厢内见面并达成交易:张三、李四出资4000元,由王五帮找人教训两个人,并商定“只要把人弄伤住几天院就行”。

  2007年12月31日晚,张三得知对方的人在市内一家饭店吃饭,并打王五的电话叫带人过去(王五因当晚有事,将手机交一朋友并交代其帮联系),当晚约20时左右,事先联系好的几个人分两批到达约定地点与张三汇合,大家进行了分工并分发工具,张三只在暗处负责指认目标,不露面。

  20时30分左右,一伙人吃完饭出来,由于晚上光线暗,加上张三躲在较远的暗处视线不好,竟然将一位素不相识男子误当成目标,一声令下一伙人一哄而上,将该男子一顿乱砍后逃离现场。被打的男子被送到医院抢救,于次日(08年元旦)中午因抢救无效死亡,这位无辜市民,就这样不明不白的丢了性命。

  当月15日,王五被公安机关传唤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之后,张三、王五及被请来帮忙的其中四人相继落网(一人主动投案),至案件一审时,尚有二个帮忙的人在逃。

  我们律师团队成员在本案中是担任被叫去帮忙的一位被告人杨六的辩护人,我们的这位当事人,在案发时满了十六周岁,不足十七岁,是未成年人,桂林郊县农民,初中毕业后待业在家。案发当晚,杨六正与同案另二名被告人在郊县一网吧上网,接到朋友电话叫去桂林帮忙,三人当即空手从县城坐班车到桂林,之后打车到事发地点,在那里才知道要打架并接受了他人事先准备的工具。事成之后,杨六等三人每人分得了100元报酬。

  本案一审审理期间,各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进行协商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总计十万一千(其中杨六赔偿七千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该案张三、李四虽然没有直接动手打人,但最终法院一审认为张三、李四雇凶伤人,是主谋及出资者,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从重处罚;其余人等分别在犯罪过程中的各环节发挥作用,作用相对较轻,可以认定为从犯,分别判处七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法院采纳了我们为杨六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对杨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警世录:

  一、即使不亲自动手,也可以构成团伙犯罪中的主犯。

  在日常执业过程中,也偶尔会有人向我们咨询,他们与他人产生纠纷,不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想用非正常手段来解决,比如花钱找人追债、花钱找人帮教训他人等,问我们会不会带来法律上的风险。

  通过本案可以告诉人们,即使事前也说好只是吓唬或者给予一些不重的教训,但是,一旦场面失控,往往会造成事前无法预料的严重后果,这时,出资雇人者不仅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还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从重处罚。

  二、未成年犯罪问题亟需全社会高度关注。

  未成年犯罪问题一直是严重的社会问题,现在更是越来越迫切的需要关注。我们每年都接触不少未成年犯罪案件,这些花季少年走上犯罪道路,令人感到痛心。

  这些未成年人大多是初中毕业就不再读书,父母对他们缺少必要之管教,任其沉湎于网络、混迹于社会,他们没有个人的理想,精神极度空虚,为了筹到几元钱的上网费不惜去偷、抢;为了哥们义气,动辄刀棍相见,并往往不计后果,酿成惨案。正如本案,杨六等三人,接到朋友一个电话,就去帮忙,连对方是什么人,是什么原因引起的纠纷,一概不问,只要朋友一声呼唤,就可以挥刀乱砍,并且毫无考虑后果,很恐怖。

  三、远离传销。

  很多人开始对传销也会保持一定的警惕,但有些人会出于好奇或者认为只是以旁观的心态对待不会有问题,参加一些传销组织的活动,在不知不觉中就被洗脑,执迷不悟,最终深陷其中难以自拔,并害及自己的亲戚朋友,最终,除了经济上遭受重大损失外,还有可能因此引发刑事案件而被追究责任,导致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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