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咨询者问,打官司该到哪家法院去打?为什么我们登记结婚在桂林,而法院却要我去丈夫老家湖南起诉?这些问题涉及到法律上地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院地域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原则,即民事案件应当以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为原则。
当原告与被告在同一个辖区内的,这个问题不会引起注意;如果双方不在一个辖区,有些甚至相隔甚远,此时还要原告就被告,很多人就会想不通:“我本来就受了委曲才会向法院起诉,为什么还要舍近求远到被告所在地去起诉呢?”
立法者在立法时,会权衡多方面的因素,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及时作出裁判,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有利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生效判决的执行。
此外,还有重要的一点是,任何争议在法院未作出生效判决前,都是不确定的。原告起诉到法院,并不代表原告有理被告无理,法院经过审理也可能会判决原告败诉、被告胜诉,不排除有人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假设不是原告就被告原则,我们想像一下,如果远在东北的土豪张三看咱们桂林李四不顺眼,恶意在东北起诉李四,李四就要跑起去东北应诉,来回折腾数月甚至更长时间,到头来即使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李四也会被白白折腾一番。
这样的立法设计,至少原告在起诉时就慎重地考虑自己的主张是否成立,如果明显无法成立的主张,就不会轻易提起诉讼,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原告滥用诉权,避免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和讼累。当然,原告如果确有理由,到被告所在地主张权利的,其所产生的交通差旅等费用可以作为损失一并向被告主张,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为主张成立的,也会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住所地”并不绝对是被告的户口所在地,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能证据起诉时被告离婚户口所在地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也可以在经常居住地起诉。
当然,“原告就被告”仅仅是一个原则,法律还规定了很多例外的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补充规定:
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权辖。
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以上列举的,我国法律还有合同履行地管辖、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结果所在地法院管辖等等,也还有级别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等规定。
诉讼管辖大有学问,启动诉讼前咨询一下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律师代理,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对于案件的公正及时处理有时甚至对案件的最终结果都会有积极影响,也可能会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