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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应知道的基本法律常识||别让你的权利沉睡不醒

发布者:文金发律师|时间:2016年07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512人看过

老百姓应当知道的基本法律常识,本期介绍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民事权利不去实现,就如同让它躺在那里沉睡不去激活,时间久了可能后果会很严重。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通常说,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即使存在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被告以此作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理由,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将不再得到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关于诉讼时效,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诉讼时间的起算时间。

根据法律,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例如,甲于2015106日向乙借款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20151231日还,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是201611日约定的还款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满二年,而不是自2015107日开始起算,因为只有还款期届满债务人未还款,债权人的权利还受到侵害。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和延长。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根据法律,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如前面的例子,假如甲方有证据证明其在还款期届满后的201666日向乙催过款,或者乙明确表示还款或者已还部分款等,均可导致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即日起又重新计算2年,现实中银行要求借款人在催款单上签字,实际上就有中断诉讼时效目的。

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止只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或者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6个月内的;此外还必需有法定的事由出现,如遇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由。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

所谓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给予延展。期间的延长与中止、中断不同,它只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完成的情形,而且延长的条件是法院认为有“特殊情况”,至于何为“特殊情况”,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延长的情况并不多见。

   三、特殊的诉讼时效。

   除了前面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诉讼时效,主要包括:

   1、短期时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长期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3、最长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针对权利人不知道(含不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情形,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且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时效中断。

四、法律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制度?

很多人不理解法律为什么要设置诉讼时效制度,认为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事实摆在那里,为什么仅仅因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就不支持呢?其实,在法律上设置诉讼时效制度,已是当代世界范围内通行的作法,这一制度的设置,一方面为了催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以避免民事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甚至可能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另一方面是也为了避免因时间过长造成搜集证据的困难和影响法院的正确处理。

文律师提醒朋友们:别让你的权利睡得太沉了,不然有可能会醒不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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