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金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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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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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文金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579人看过

     牛年初春,余忽喜泳。

     年初七日黄昏,于漓江斗鸡潭泳之,气温十度下,除去衣物,只着泳裤,风来,浑身颤,欲罢。然念半途而废非大丈夫之所为,遂深吸气,闭双眼,作豁出状,猛潜入水。顿感全身水冰刺骨,颤抖更甚,狂舞手足,仅过约二分钟,渐适水温,竟不再感寒,反觉舒适放松,遂如鱼般畅游于漓江之中,顿有与天斗其乐无穷之感,约二十分钟方上得岸来。更衣罢,感全身爽快,愉悦无比。

     偿甜头,遂日日持续为之,如是十数日,遇冬泳者数人,一年长者知余年初始泳,劝曰:“汝未自夏而秋,秋而冬循序渐进,现贸然入水,弊大利小也。”问其故,答曰:“身体各器无法适应也,尤以心脏及血管为甚。”并以理论及实践析疑,余闻其言,感有理,遂暂作罢。

     彼长者建言,可往游泳馆泳之,彼处水温可达二十余度,于身体无碍,然须待到阳历三月方开馆。余纳其言,自三月一日开馆始,每日黄昏往泳三刻钟。

     自年初泳于漓江斗鸡潭,后泳于游泳馆,持续近二月,身心改善,行事效率倍增,并瘦身达五斤余,遏住体重攀升之态势,乃深感泳之妙,遂决心持之以恒。

     作此文,与好泳者勉。

     (桂林律师文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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