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某投资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签订《厂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厂房出售给原告,单价六千七百余元,总房款169.9万余元。被告要求原告以银行贷款方式购买,首付款为总房款的30%即51.9万余元,其中原告实际出资5万元,被告为原告出资46.9万余元,并由被告协助原告在某信用社办理贷款118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全部购房款转给被告。为明确后续权利义务,双方另签订《回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负担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共24期的贷款利息共计11.5万余元,被告负责偿还24期内的本金及之后的所有应还本金及利息。原告按约履行了利息偿还义务,被告则于2022年11月27日按约回购涉案房屋,约定每平米溢价一千元,回购总金额为27.6万余元,分六期支付给原告,并退还原告5万元首付款。此后,被告分四次陆续支付了部分回购款,但现尚欠回购款7.9万余元及原首付款5万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回购款、首付款及自2023年4月1日起算的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与保全损失。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双方签订的《厂房买卖合同》《回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实际履行情况。原告主张其已全面履行付款及付息义务,被告理应依约履行回购及退款义务。其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房屋回购款尾款及首付款的具体金额,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基数与起算时间。原告主张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最后,关于被告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财产保全费用的分担,以及若被告再次违约时的强制执行救济途径。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欠款事实及金额基本予以认可,双方主要围绕付款期限的宽限及违约条款的设定进行协商。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投资公司于2024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某科技公司5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给付8万余元(其中包含财产保全费一千一百余元);二、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余元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某投资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于2024年11月30日前缴纳;三、原告某科技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四、如被告某投资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支付,原告某科技公司有权针对全部未付款项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另行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实际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杨炳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在证据组织上,杨律师全面梳理《厂房买卖合同》《回购协议》及转账凭证,构建完整履约证据链,夯实诉求基础。在策略制定上,面对被告资金困难,杨律师制定了“分期还款+违约加速到期”的调解方案。谈判中,杨律师精准把握对方心理,通过设定严格的违约惩罚条款,既给予被告还款宽限期,又最大程度保障原告债权安全。最终促成高效调解,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与纠纷实质性化解。
杨炳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