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毛某艳与第三人毛某安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三名子女。被告毛某翠在明知第三人已有配偶及子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展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21年年初开始同居生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微信转账、购买礼物等方式向被告赠与财产。2024年2月,双方为妥善处理感情纠纷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第三人一次性支付被告5万元和解费,并于当日通过微信转款。原告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第三人的赠与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且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委托杨炳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被告返还赠与款项4.5万余元,并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第三人向被告的赠与行为及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及第三人均对转账及赠与事实予以认可,但需审查该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及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
第二,被告应当返还的财产数额应如何准确认定。被告辩称其亦向第三人转款,双方存在资金往来,需对赠与总额与反向转账及礼物花费进行核算与折抵。
第三,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及1万元精神损失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本案系财产纠纷,需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系不可分割的整体,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时应协商一致。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违背公序良俗向婚外异性被告赠与款项,不仅侵犯原告财产权益,更违背社会道德,案涉《和解协议书》及赠与行为均属无效。关于返还数额,因双方互有转账且第三人曾为被告购买礼物,经款项往来相抵后,被告应返还差额3.3万余元。原告主张的道歉及精神损失费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毛某翠与第三人毛某安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被告毛某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毛某艳3.3万余元;驳回原告毛某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杨炳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法律洞察与扎实的专业功底。面对复杂的婚外赠与纠纷,杨律师精准锁定“违背公序良俗”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两大核心要点,巧妙将情感道德问题转化为严密的法律逻辑。在诉讼策略上,杨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转账记录,并在庭审中针对被告“互有转账”的抗辩,提出清晰的款项折抵计算方案,有效避免了诉求被驳回的风险。此外,杨律师合理调整精神损害赔偿等难以支持的诉求预期,聚焦财产返还核心目标,最终成功为客户挽回3.3万余元经济损失,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杨炳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