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建材公司(原告)与某科技公司(被告)签订《铝板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位于某市某县的综合楼和会议中心建设项目客房装修工程中的铝板制作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因被告及案外人某医疗设备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进度款,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后经多方协调,原告继续施工并于2024年9月完工。双方相关人员对工程量及价款进行了核算,确认总工程款为208万余元。被告及案外人共计支付142万余元,尚欠65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委托杨炳涛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一、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原告存在严重工期延误,要求扣除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案涉工程是否已完成最终结算,被告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第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工期延误,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从工程款中扣除;第三,被告实际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虽然双方签署的审核结果仅有个人签字未盖公章,且被告辩称未进行最终结算,但被告对尚欠原告款项总额无异议,且双方均认可工程已于2024年9月完工。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至总价的90%。经核算,被告应付进度款约为187万余元,扣除已付款项,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4万余元。关于工期延误,因被告及案外人确实存在未按约定时间付款的情况,导致施工延期,故对被告要求扣除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酌定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建材公司工程款4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杨炳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结算未完成的抗辩,杨律师通过梳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及审核结果等证据,形成严密证据链,成功证明被告对欠款总额的认可及拖延结算的违约事实。庭审中,杨律师精准指出被告未按约付款导致工期延误的核心原因,有效反驳了被告的违约金抵扣主张。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杨律师在复杂建工合同纠纷中出色的证据组织与庭审辩论能力。
杨炳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