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3年11月10日,原告杨某成与某建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认购某建成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房屋,建筑面积116.16平方米,单价七千余元/平方米。同日,杨某成支付认购定金15万元,某建成公司出具收据。后某建成公司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也未交房。2017年5月19日,杨某成与承接该项目的某港升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港升公司代某建成公司履行交付义务,并将原协议房号调换至规划中的某小区7号楼,预计交房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截至起诉时,某港升公司未能交付房屋,且该项目楼房已出售并交付入住,杨某成所认购房屋被出售给他人。杨某成遂委托杨炳涛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要求某港升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30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某港升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及解除条件是否成就;第二,被告某港升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及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杨炳涛律师指出,双方签订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港升公司作为项目承接方,承继了原合同义务,但其将涉案房屋“一房二卖”导致无法交付,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当解除合同并适用定金罚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某建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及与被告某港升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被告未能履行交付义务,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主张解除《补充协议》予以支持。原告交付定金15万元,被告违约,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杨某成与被告某港升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被告某港升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成双倍定金30万元。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杨炳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面对被告“一房二卖”且拒不到庭的复杂局面,杨律师精准梳理了项目承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转移关系,明确了某港升公司的合同主体地位。在庭审中,杨律师通过严密组织《认购协议》、收据及《补充协议》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论证了被告根本违约的事实。其专业的法律适用分析促使法院全面支持了解除合同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民商事诉讼功底。
杨炳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