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上诉人杜某涛与被上诉人杜某忠系同村村民。2020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欠条》,约定杜某涛的地上物补偿款打入杜某忠账户,由杜某忠按每亩6.6万元的标准,共计2.4亩,向杜某涛支付15.8万余元。2021年8月,杜某涛与杜某忠分别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流转协议,杜某涛流转2.58亩,杜某忠流转8.72亩。2022年8月,双方分别与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征地补偿款支付协议。随后,杜某忠与某镇人民政府签订两份《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获得巨额补偿款。杜某涛认为杜某忠领取的补偿款中包含了属于自己的15.8万余元,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一审法院以杜某涛未签订补偿协议、仅凭《欠条》不能证明杜某忠领取了该款项为由,驳回杜某涛的诉讼请求。杜某涛不服,委托杨炳涛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杜某忠领取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款中,是否包含应当归属于上诉人杜某涛的15.8万余元补偿款。
杜某忠辩称,补偿协议及评估明细表载明的产权持有者均为其本人,与杜某涛无关,《欠条》签署日期在评估之后,杜某涛的主张属于编造。
杨炳涛律师在二审中指出:首先,杜某忠在反诉状中自认长期代管杜某涛土地的事实;其次,杜某忠实际测绘获得补偿的土地面积达13.94亩,远超其自身流转的8.72亩,多出的面积正是包含了杜某涛流转的土地;最后,结合《欠条》约定及某镇人民政府干部的证言,证实了亲属间可代为签订补偿协议的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杜某忠确已领取了属于杜某涛的补偿款。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杜某忠自认代管土地的事实、《欠条》内容以及杜某忠实际获得补偿的土地面积远超其流转面积等事实,能够确认杜某忠已领取的土地附着物补偿款中,包含杜某涛的补偿款15.8万余元未予给付。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杜某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上诉人杜某涛土地附着物补偿款15.8万余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杜某忠负担。
【律师价值】
杨炳涛律师在二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杨律师敏锐捕捉到被上诉人反诉状中“自认代管土地”的破绽,并深入某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获取了“亲属间可代签补偿协议”及“测绘面积普遍大于流转面积”的关键证言。通过精准比对土地流转面积与实际测绘补偿面积的差额,杨律师成功构建起严密的证据链,将孤立的《欠条》转化为具有高度证明力的证据体系,最终说服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实现逆转胜诉,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杨炳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