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炳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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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炳涛律师代理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成功驳回申请人请求

发布者:杨炳涛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31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申请人徐某诉称,其自2020年7月15日起入职被申请人某公司,担任售后部员工。在职期间,某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对其加班事实从未支付过加班费。2023年7月14日,某公司单方面通知徐某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为此,徐某向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提出多项请求:包括支付延时加班费6.4万余元、休息日加班费13.7万余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2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二千余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5万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万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元;同时要求某公司补缴2020年7月15日至2023年7月14日期间的医疗、工伤及失业保险费用,并支付其自行垫付的养老保险费用2.1万余元。

某公司收到仲裁通知后,委托杨炳涛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杨律师在庭审中明确答辩称,徐某与某公司之间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实质上是平等的承揽关系。基于此,某公司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徐某的各项仲裁请求均不予认可,并指出部分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期间。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于:申请人徐某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之间究竟成立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在法律性质、人身依附性及财产关系上存在本质区别。申请人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试图以此为基础主张加班费、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及社保待遇等劳动法项下的专属权益。被申请人则坚决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主张双方系基于完成特定工作成果而建立的承揽关系。为此,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水站机械维护业务承包协议》以及《公司车辆使用协议》等关键书面证据。仲裁庭需要结合双方举证情况,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对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准确界定,这直接决定了本案各项诉求的成败。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过全面审理后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某公司主张双方系承揽关系,并依法提交了《水站机械维护业务承包协议》及《公司车辆使用协议》等书面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系平等主体间的业务承包与合作关系,而非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劳动关系。

反观申请人徐某,其虽主张存在劳动关系,但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较为薄弱,未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无法有效证明其接受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等劳动关系核心特征。因此,仲裁庭依法采信被申请人的主张,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基于上述认定,申请人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各项仲裁请求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徐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价值】

杨炳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申请人高达数十万元的复合型索赔,杨律师迅速厘清案件脉络,准确界定双方实为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核心抗辩策略。在证据组织上,杨律师指导客户调取并提交《业务承包协议》等关键书面证据,成功构建完整的证据链,从根本上否定了劳动关系的人身依附性特征。庭审中,杨律师逻辑严密、举证有力,有效引导仲裁庭采信我方主张,最终实现驳回对方全部请求的胜诉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杨炳涛律师,联系电话:18732602265,执业于天津睿己律师事务所,,为律所主任、创始人。执业十多年以来成功办理了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天津睿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6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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