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炳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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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炳涛律师代理某计算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杨炳涛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17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计算机公司与被告某座椅公司经过前期沟通和初步调研后,于2022年12月28日正式签订《某软件公司销售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并提供相关软件产品及服务,合同总价款为26.8万元。关于付款条件,合同约定: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50%;签署《项目验收报告》后五日内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45%;质保期为1年,期满后五日内支付剩余的5%。同时,合同对违约责任进行了严格约定:若被告未按时支付费用,每延期一个工作日,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1%的违约金;若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原告除有权收取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外,还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在合同中加盖了公司公章。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款项。2023年5月30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使用电子邮件明确告知原告,称涉案合同未生效,决定暂停合同签字流程,并要求原告停止一切项目准备工作。此外,2023年10月9日,被告公司名称由安道拓(廊坊)座椅有限公司变更为某座椅公司。因被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3万余元,并支付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生效,以及被告是否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某座椅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仅有公司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因此被告认为涉案合同尚未成立,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本案中,虽然涉案合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双方已加盖公司公章且合同已实际履行,故被告以其法定代表人未签字为由抗辩合同未成立的理由不能成立。2023年5月30日,被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现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原告按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即5.3万余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的律师费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支出律师费的必要性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一、解除原告某计算机公司与被告某座椅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二、被告某座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计算机公司支付违约金5.3万余元;三、驳回原告某计算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被告某座椅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杨炳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以“合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由主张合同未成立的抗辩,杨律师敏锐捕捉到“合同已实际履行”这一关键事实,准确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无理主张。在证据组织方面,杨律师全面梳理了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截图等电子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了被告单方违约的事实。其精准的诉讼策略和严密的逻辑论证,成功促使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及全额违约金的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杨炳涛律师,联系电话:18732602265,执业于天津睿己律师事务所,,为律所主任、创始人。执业十多年以来成功办理了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天津睿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6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天津睿己律师事务所
1120120********65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