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炳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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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炳涛律师代理张某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

发布者:杨炳涛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18日 30人看过 举报

2026-08-18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王某霖于2021年11月7日签订《消费扶贫亭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张某承包相关扶贫亭的制作与安装,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约定王某霖支付暂定工程价款40%的预付款5.4万元。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购置镀锌方管、岩棉板、玻璃等原材料,并进行裁截、加工及现场焊接安装。后因故工程停工,王某霖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张某返还预付款5.4万元。一审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某霖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并由张某返还5.4万元预付款。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杨炳涛律师代理二审上诉事宜,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上诉人王某霖主张返还的5.4万元预付款是否应当全额支持;二是上诉人张某为履行案涉合同所实际支出的材料采购及施工成本应如何认定与处理。张某上诉主张,其已购买全部工程材料并投入加工制作,实际成本费用高达6.3万余元,且已将该预付款全部用于前期成本支出,王某霖单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相关损失应由其承担。王某霖则辩称张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材料用于涉案工程,且对张某主张的材料费用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完毕,双方均同意解除,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关于预付款及材料花费,二审法院结合张某提交的现场照片、送货单、收据及微信支付凭证等证据,确认张某为履行合同采购材料并进行了部分焊接安装,实际花费5.5万余元。法院认定张某已将收取的5.4万元预付款全部用于案涉工程材料采购,并无剩余款项。因此,在合同解除后,张某应将所购材料退还,而无须全额返还预付款。鉴于案涉工程材料分散存放于某县多个小区及地点,且因无人看管已有部分灭失,剩余材料难以继续使用,二审法院本着物尽其用原则,综合考量双方情况,依法改判:维持解除合同的判项;案涉剩余材料作价1万元归张某所有,由张某给付王某霖剩余材料作价款1万元;驳回王某霖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杨炳涛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二审接手后,杨律师迅速厘清一审败诉原因,精准锁定“预付款已转化为工程材料”这一核心抗辩点。在证据组织上,杨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现场施工照片、材料采购单据及转账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确认当事人已实际支出5.5万余元材料费的事实。在庭审策略上,杨律师提出“材料退还替代现金返还”的务实方案,并针对材料分散、部分灭失的客观情况,提出作价折抵的思路。最终促使二审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成功改判,将当事人的全额退款责任降至1万元作价款,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杨炳涛律师,联系电话:18732602265,执业于天津睿己律师事务所,,为律所主任、创始人。执业十多年以来成功办理了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天津睿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65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工伤赔偿、合同纠纷
天津睿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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