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在我国自古以来皆有之,当单个较大的家庭拆分为多个较小家庭时,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因分割共同财产而产生的纠纷,即为分家析产纠纷。今天和大家分享的这个分家析产案件系拆迁后,夫妻俩离婚了,户主(男方)拒绝将不按份额给付拆迁赔偿。
案情回顾:
谢某与钟某于202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小谢系谢某与前夫所生育,小钟系钟某与前妻诉生育。2018年3月,谢某与钟某离婚。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举止的成都市成华区青龙街道土地整改,二人居住的房屋被拆迁。2014年1月,钟某、谢某作为乙方与政府签订《征地拆迁住房安置过度协议》,就拆迁安置事宜进行详细约定,后谢某与钟某共分得三套81㎡拆迁安置房。然而二人离婚后,钟某拒不将属于谢某的份额交付给谢某,谢某与小谢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对三套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
庭审过程中钟某辩称:两人结婚时,钟某为谢某支付35000元入户费用,且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应支付钟某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确认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三套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属于谢某、小谢所有。
律师点评:
首先,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必须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如家庭成员共同生产经营,或家庭成员共同继承、共同接受赠与或遗赠,或家庭成员将收入交归家庭,或共同购置家庭财产等。本案中,谢某、小谢与钟某、小钟一家人基于共同居住的房屋被拆迁,共同获得了拆迁补偿及安置房,因此该财产属于家庭产,每一位家庭成员平等的享有该财产。
其次,要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分割范围。
最后,分家析产案件审理原则应当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协商一致原则
(二)有利于物的利用原则
(三)按照贡献大小分配原则
(四)照顾弱者原则
分家析产是对于家庭内部财产的处分,由于家庭生活的自治性,对于家庭财产的取得和使用,家庭成员内部最为清楚,家庭以外的人则较难明晰。同时,共有财产的分割以效益最大化作为价值目标,通过高效的分割程序、有效的分割方法,使分割后的共有财产的效用得到充分发挥。但如果从物理属性上看,共有财产难以分割,或者虽然可以进行物理上的分割,但从经济价值来看,分割共有物会减损其价值的就不得进行实物分割,应考虑变价分割或折价补偿。
另从公平角度出发,不能机械地按照权利外观来进行划分,而应将对于共有财产的贡献作为一项重要的考量因素,在均分的基础上,按照贡献程度予以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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