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才有兄弟姐妹。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其父母尚在,但在遗产继承时父母已故的情况下,兄弟姐妹应如何继承遗产呢?是否还有权继承遗产呢?
基本案情:
村民韩某元(已故)与配偶王某(已故)育有五个子女,分别为韩某1、韩某2、韩某3、韩某4(即四原告)和被告陈某的丈夫韩某文。韩某文于2016年9月1日去世,王某于2018年1月23日去世。韩某文与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平度市房屋系登记在韩某文名下的合法财产。判决书认定上述房产“属于陈某与韩某文的夫妻共同财产,在韩某文去世后作为韩某文的共有部分系韩某文的遗产应由其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
现四被告以对涉案房屋享有转继承的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原告继承房屋及西3间院落。
本案为转继承纠纷,即被继承人先于某一个第一顺位继承人死亡,故该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转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那么,本案应该如何处理呢?
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对涉案房产的继承份额应如何认定。经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涉案房产属陈某与韩某文(已故)的夫妻共同财产,韩某文生前与陈某对涉案房产的分割未作约定,故涉案房产的1/2份额应为陈某所有,剩余1/2份额为韩某文的遗产。依照法定继承顺序,韩某文配偶陈某、母亲王某系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对韩某文1/2份额的房产均享有继承权,二人作为同一顺位继承人按照平均份额原则均等分割,即陈某、王某每人继承1/4份额。鉴于王某在遗产分割前死亡,且没有放弃继承,王某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王某应当继承的1/4房产份额由四原告转继承,即四原告仅能继承案涉房产的四分之一的份额。
律师分析:
转继承纠纷也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享有转继承权须得满足以下条件:
??1、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
??2、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且未实际取得遗产;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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