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依据取得股权的时间而定,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般为共同财产。
1、婚前取得股权
(1)股权分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
(2)股权增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增值是否属于自然增值是判断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对于自然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非自然增值部分要以公司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到经营管理中为标准。如果公司股东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经营,那么股权的增值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
2、婚后获得股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婚后取得的股权以及相应的分红和增值部分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若是夫妻已对双方财产作了约定的情况除外。
二、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讲,股权的分割需要双方协商且不能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所以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公司股权时,可以约定一方或双方继续持股不变,另一方给予对方相应差价补偿。此种情况,夫妻双方只需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差价款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即可。
2、夫妻一方是该公司股东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三、股权的价值评估
大部分案件中,夫妻一方更多的是希望获得股权折价款,这就需要确定股权的价值:
1、评估确定股权价格
由于各种信息不对,评估价值与股权的实际价值往往偏差很大,大部分案件中,评估价值要远低于股权的实际价值。
2、出资额确定股权价格,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的出资额来确定股权价格
3、协商确定股权价格,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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