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老张与妻子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为小张和小红,小红已于2018年去世,小红生前与丈夫生育一子小李。2020年老张夫妇先后去世,两位老人留下有两处房产及存款若干,作为外孙的小李能主张继承老张夫妇的遗产吗?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李能否代位继承其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般来讲,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此处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具有平等的继承权,民间所说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应再享有父母遗产继承权的说法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中老张夫妇均已死亡,不论二老谁先死亡,二老遗留下来的全部财产均应由第一顺位的小张和小红继承,但现如今小红已先于二老死亡,是否二老的遗产就应由小黑一个人全部继承了呢?
不是的,小红对二老的遗产仍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只不过不是小由红来继承了,而是由小红的儿子小李来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小红对老张夫妇的遗产享有的二分之一的份额由其子小李继承,即小李对老张夫妇的遗产享有二分之一的份额。这即法律上所称的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是发生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
2、代位继承人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此处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及继子女;
3、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果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发生代位继承;
4、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主要是基于亲属关系的考虑,目的是为保护家庭财产的内部流转,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国民间存在孙子、孙女,侄子、侄女或者外甥、外甥女继承的传统,尽量避免在无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收归国家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引导人们重视亲情、建立和睦友爱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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