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前,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冲动离婚的情况,为此《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都规定,从而避免和减少避免冲动离婚。但实践中,仍有冲动离婚的情况存在,主要表现为发生问题后只顾着离婚,而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潦草处理的情况。
那么,如果离婚时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应该怎么办呢?让我们从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中来看看这个案件的原告是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的。
基本案情:闫某(女)与王某(男)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购买了位于广元市利州区的住房一套。另,自2007年起1月1日起,王某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个人住房公积金。后因闫某与王某夫妻感情破裂于2021年1月21日经利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该调解书仅约定解除了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未对原被告的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处理。
2021年4月28日,闫某向利州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利州区的该套住宅及王某名下的公积金余额。
判决结果:利州区法院经审理判决位于广元市利州区的住宅归王某所有,王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归王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闫某财产分割费24万元。
律师点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法院一般会依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闫某与王某调解离婚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法即便双方已离婚也是可以要求依法分割的,这是法律保障婚姻关系中各方财产权益的规定,不受离婚时是否知晓财产状况的影响。比如本案中,不论闫某在离婚时是否知道有房产和公积金没有分割,调解离婚后都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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