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长期与离婚案件客户的接触,我总结出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就财产分割最常见的问题 ,用通俗易懂的话给大家解读,也希望大家多了解这些法律知识,在离婚纠纷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婚后男方出资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女方可以要吗?
婚后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疑。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分,女方可以要求离婚后房产登记在自己一个人名下,但是要对男方进行补偿。
借此,联想到另一相似问题。
婚后男方用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登记于男方个人名下的房产,属于男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可要求分割的。
二、夫妻分居期间女方父母出资买了一辆车,在女方名下,这辆车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虽双方已分居,但未办理离婚登记或未经法院判决离婚,则双方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出资购买的车辆若明确是赠与女方个人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车辆归女方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可要求分割。
三、婚后与公婆一起居住,购买的房产登记于公婆名下,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配和认定?
该房产登记于公婆名下,则是属于公婆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是不可以就该房产要求分割的。但是有证据证明,购买房产是出资及贷款清偿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和清偿的,可就购买房产支付的首付款及清偿的按揭款作为夫妻共同债权主张,由夫妻二人平均分配。
四、第三者介入导致感情破裂,全职妈妈能否分到财产,能否得到精神补偿?
首先,不论什么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也不论夫妻双方是否都有正式工作,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都是平均分配;除非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该方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关于精神补偿。《民法典》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不存在以上几种情形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最后,作为全职妈妈,虽不能以此要求精神赔偿,但根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条的规定,全职妈妈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家务补偿,且因全职妈妈没有工作等原因,离婚时或将面临生活困难,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五、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方能否少分财产?
我国《民法典》对离婚时不分或少分财产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除此之外,夫妻一方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另一方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但实施家庭暴力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因此,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六、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离婚后怎么分?
首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清楚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对该方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父母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平均分配。
七、离婚时怎样分割按揭房?
(一)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三)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以上均是常见的夫妻离婚分割财产会遇到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到评论区留言或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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