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屋或其他财产归一方所有,债权人提起撤销权之诉,无偿转让被撤销后,受让方是否要对出让方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先看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女。
魏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祝某与周某无偿转让建筑面积为392.95平方米房屋一半份额的行为;2、魏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计12万元(即律师代理费)由祝某、周某负担;3、增加诉讼请求:由周某赔偿魏某300万元,最终按强制执行时的评估价为准。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5年7月至10月期间,由银丰公司、汇丰公司作为担保人,祝某分别向魏某、袁某借款共计1351.8万元(其中25万元没有担保),后袁某将自己债权转让给魏某。
2016年4月27日,新昌县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载明:2016年4月26日,祝某与周某就涉案房产达成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协议约定:为明确财产,防止今后因财产不清发生纠纷,双方于2010年购买的房产归周某单独所有。
2016年6月2日,祝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案经该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但离婚协议双方未对财产作出处理。2016年11月16日,周某又将上述房产转让给他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
魏某对该判决结果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经审理判决:一、撤销原一审判决;
二、撤销祝某与周某无偿转让位于建筑面积为392.95平方米房屋一半份额的行为;
三、祝某应支付给魏某因行使本案撤销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120000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魏某撤销祝某与周某无偿转让建筑面积为392.95平方米房屋一半份额的行为的诉求,甚至支持了魏某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但并未支持要求周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这是因为魏某提出的是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该诉讼成立的直接后果是撤销了祝某无偿转让案涉房屋一半份额的行为,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非由受益人或受让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也就是说撤销了祝某无偿转让的行为,只是说明祝某对这房屋享有一半的所有权,但者不意味着周某就应当将这房屋一般所有权及其产生的利益直接支付给魏某。就本案而言,周某与魏某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且案涉房屋周某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无偿转让行为撤销后,周某应将祝某享有的一半权益支付给祝某,魏某再向祝某主张权益,而不是越过祝某直接向周某主张还款,除非周某怠于行使权益的。
综上来说,婚内无偿转让行为被撤销后,受让方是不需要直接承担出让方的债务的,仅需将属于出让方份额内的权益归还或支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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