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每年有十多万的孤寡老人,这些老人随着日渐年已迈逐渐失去劳动力,有的甚至已失去经济收入,若有生病等更是无人照看,其晚年生活很难得到保障。因此,有的老人为能安度晚年或其身边有年轻人对孤寡老人的照顾较多的,老人会与年轻人订立协议,约定年轻人照顾其生老病死,老人死后全部财产赠送给年轻人,这就是遗赠抚养协议。那么与老人私下里签订的遗赠协议是否是有效的呢?是否需要有见证人或进行公示公证呢?
小陈的叔叔60多岁了未婚未育,一直非常疼爱小陈。一天,叔叔拿出一份《遗赠扶养协议》要小陈签字,协议规定由小陈给叔叔养老送终,将来叔叔的房产和存款都由小陈继承。小陈父亲兄弟4人都还健在,另外两个叔叔也都有孩子,为了防止横生枝节,叔叔让小陈暂时保密,说等自己去世了再把协议公开。
小陈在该份协议上签了字,但对这份秘密协议是否有效存在疑问。
律师评析
遗赠扶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法律制度,源于我国农村地区。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158条的规定,对于遗赠扶养协议,并无见证人见证的要求。因此,遗赠扶养协议是否为秘密签订,公开与否,并不影响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依此,在效力上,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也优先于法定继承。受扶养人的继承人不得根据法定继承排斥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受扶养人的遗嘱也不能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矛盾,如有相抵触的,应当执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扶养人若不根据遗赠扶养协议履行对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应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并不是由法院强制其履行对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而是由法院剥夺其受遗赠的权利。
综上,私下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是合法有效的。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1158条 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扶养人)之间签订的,由扶养人负责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并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协议。
第1123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1144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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