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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被家暴,离婚后还能要求赔偿吗?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1次举报


很多人以为离婚了就和对方撇的一干二净了,除了孩子双方就已经没有任何权利义务的。但是在婚姻中伤害对方?比如家暴、虐待等,离婚了就一笔勾销、完全不用承担责任了吗?

答案是要承担责任的!

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遭受另一方家暴等侵害,在离婚时未提出赔偿请求,离婚后,受害方是有权要求加害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先看案列

黄某、金某于200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黄某因金某存在长期家暴问题、金某与前女友有继续联系并严重影响其生活等,双方于2019年1月30日协议离婚,并于同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现黄某起诉称金某长期实施严重家暴,给其身心造成巨大伤害,黄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金某赔偿精神抚慰金五万元。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情况,法院认定金某确存在家暴及与前女友纠缠不清、影响夫妻感情的行为,判令金某向黄某一次性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

金某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家庭,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本案涉及的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称为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的,就不能再起诉要求赔偿了。

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这是法律所绝对禁止的。本案向社会公众明确传递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说的鲜明价值导向,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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