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有关“天价彩礼”的新闻已屡见不鲜。为此,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年修正)明确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也将这一规定保留了下来,将彩礼问题立法约定。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还彩礼或者少还彩礼呢?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得出,下列情形可以不归还彩礼:
1、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的情形的。在此需注意的是,对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作限制解释,需得是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
2、虽然符合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三项所列的困难情形,但已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彩礼已实际用于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乙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类情况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实际用于共同生活。
3、在婚约存续期间,因婚约当事人死亡,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但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除外。
二、可以少还彩礼的情形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此处所称过错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其他重大过错。
以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给付彩礼的一方与他人一夜情、出轨等行为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过错情形,而《民法典》所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可以只返还部分彩礼。具体返还的数额可根据共同居住的时间具体确定。
3、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可以只返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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