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赵女士与名为董某某的男子结婚并进行了婚姻登记。直到前年,董某某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法院判处刑罚。这时的赵女士才知道丈夫真名原来叫李某,假身份是他在八年前在办假证那里买回来的。办理假身份证后,李某不仅与赵女士结了婚,还办理了银行卡、驾驶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等。今年,赵女士直接向法院起诉了当年为他们俩办理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由此可以看出夫妻一方身份造假并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
那能否依法撤销双方的婚姻?民法典对可撤销婚姻也做出了详细规定。第一种情况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二种情况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身份造假不属于两种之中的任何一种。
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只能通过离婚途径解决,当伪造身份信息与他人结婚后,提供真实信息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时,法院应准予其离婚。
婚姻法中规定的婚姻救济机制还是比较完善的,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武装自己。婚姻乃人生大事,一定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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