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和王某于登记结婚后生育有一子小张,后因感情不和,张某和王某离婚,小张由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离婚后,张某的父母经常到王某处看望孙子。之后王某再婚,为避免张某父母的探望行为对其重组家庭造成不良影响,王某要求张某的父母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小张。但张某的父母认为,他们去看望孙子合情合理合法,仍然经常去张某甲所在幼儿园探望并带一些食品给张某甲吃。王某认为这样不定期地给小孩零食吃会影响小孩身体健康,而且经常去幼儿园探望也会妨碍小孩的正常学习。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并诉到法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是有探望权的。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爷爷奶奶对孙子是否有探视权,婚姻法中“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因此一般爷爷奶奶要求行使探视权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孩子由爷爷奶奶带大,现夫妻双方离婚,孩子从老人身边离开,老人想去探望孩子的情形。爷爷奶奶尽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想去探望是人之常情,也符合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法院不应对此类行为加以禁止。
本案中,爷爷奶奶可以和王某达成协议,在适当的场合与时间对孩子进行探望,这样也不会对王某生活、孩子学习造成影响,双方各退一步,法律是允许的。
我国的婚姻家庭问题,都是按《婚姻法》来解决的,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探视问题,只规定到父母一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调整的范围,明确何种情况下亲属也具有探视权,填补法律空白,方便更好的处理类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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