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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能否对孙子行使探望权?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4次举报


 

张某和王某于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小张,后因感情不和张某和王某离婚,小张由王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离婚后,张某的父母经常到王某处看望孙子。之后王某再婚为避免张某父母的探望行为对其重组家庭造成不良影响,王某要求张某的父母未经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张。但张某的父母认为,他们去看望孙子合情合理合法,仍然经常去张某甲所在幼儿园探望并带一些食品给张某甲吃。王某认为这样不定期地给小孩零食吃会影响小孩身体健康,而且经常去幼儿园探望也会妨碍小孩的正常学习。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并诉到法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是有探望权的。


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爷爷奶奶对孙子是否有探视权,婚姻法中“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因此一般爷爷奶奶要求行使探视权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实践中经常出现孩子由爷爷奶奶带大,现夫妻双方离婚,孩子从老人身边离开,老人想去探望孩子的情形。爷爷奶奶尽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想去探望是人之常情,也符合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法院不应对此类行为加以禁止。


本案中,爷爷奶奶可以和王某达成协议,在适当的场合与时间对孩子进行探望,这样也不会对王某生活、孩子学习造成影响,双方各退一步,法律是允许的。


我国的婚姻家庭问题,都是按《婚姻法》来解决的,婚姻法关于离婚后的子女探视问题,只规定到父母一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调整的范围,明确何种情况下亲属也具有探视权,填补法律空白,方便更好的处理类似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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