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辉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982195329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成都劳动纠纷律师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赔偿等的法律责任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53次举报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是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

1、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的10号支付劳动者上个月的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这一约定,拖延不予支付的,又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这一规定,超过十五日给劳动者结算工资报酬,则也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2、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为每月1000元,但用人单位却只支付给劳动者950元,则属于未足额发放工资,是违法的。

3、用人单位支付在试用期间的劳动者工资低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支付工资的,也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4、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比如xx市规定职工每月的最低工资标准为640元,这一标准无论是对已经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还是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都适用。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月工资低于这一标准,则是违法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依据劳动法的上述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六种情形,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身体或者能力原因以及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重整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及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而导致的劳动合同终止等。对于发生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付给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属于违法地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上述四类违法行为,本条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按日加收罚款数额3%的罚款,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样道理,对于用人单位逾期不向劳动者支付应当支付的费用的,通过加收一定数额赔偿金的手段,促使用人单位履行支付义务,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其向劳动者支付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发生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在劳动行政部门发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以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费用的责令后,该用人单位即在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其支付义务的,则不必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沈辉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3982195329
  •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8.2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465次 (优于99.9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64次 (优于99.5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57435分 (优于99.8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38篇 (优于94.99%的律师)

版权所有:沈辉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20903 昨日访问量:43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