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次接到当事人关于离婚诉讼股权分割的咨询,今天笔者就这类问题进行一个集中讲解。在谈分割之前,要先判断股权的出资款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属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还是有第三方股东?
一、夫妻一方所持股权是该方以其婚前财产出资的,另一方仅有请求分割股权收益的权利。
如果股权是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取得的,则该股权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直接分割股权,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夫妻一方可以主张分割在婚姻存续期间其配偶所持股权所产生的收益。
若要早诉讼中主张分割股权收益,则需准备“股权确实产生了收益”的相关证据,比如当事人投资比例、股权份额,离婚当年或上一年度公司净资产或股东权益等,以便计算财产价值。
二、夫妻一方所持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视股权所在公司性质不同,股权分割方式有所差异。
1、所持股权属于股份公司股权
股份公司股权相对于有限公司来讲具开放属性,不涉及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夫妻双方如果就股权分割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法院可直接根据一方的申请对股权进行作价分割。
2、所持股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1)公司存在第三方股东的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受到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可以股东会决议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来作为前述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
但以上司法解释仅针对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情况。司法实践当中,如果双方都想要当股东或者都只想要补偿而不要股权的情形,法官一般会让双方就股权归属进行竞价,价高者得股权,另外一方则获得经济补偿。如果过程中有任何一方不愿竞价,则一般由法官裁决平分股权。
(2)公司不存在第三方股东的情形
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并未对该类公司股权的分割作出明确指引。笔者通过整理相关类似案例,对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归纳如下:
(1)若一方主张继续经营该公司,在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后,由该主张一方取得公司,并对另一方按份额进行经济补偿;
(2)若双方都主张经营公司,通常会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价高者取得公司,而对另一方按份额进行经济补偿;
(3)若双方都不想再经营公司,则应按照《公司法》有关公司解散的规定,对公司进行清算后,双方共同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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