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冯某与周某于1995年3月登记结婚,1998年8月生下儿子冯某某。2007年7月,冯某与周某办理离婚登记,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冯某某归周某抚养,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冯某某满18周岁。
2017年9月,冯某某考上大学;周某找到冯某,要求其继续支付抚养费。但冯某则认为,离婚协议已明确约定其抚养费支付至冯某某满18周岁;现冯某某已满19周岁,是成年人,故冯某已没有继续支付抚养费义务,因而拒付。
2018年10月,冯某某以自己是在校大学生、尚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亲冯某承担自己的生活费及学费的一半。那么冯某有还义务继续支付抚养费吗?
律师指出:
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已成年的大学生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本案中,冯某某虽然仍在大学就读,但其已成年且经具备了劳动能力,完全可以通过兼职工作挣得收入,解决自己的教育和生活费用。因此,冯某某要求冯某支付抚养费的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子女就读大学时,如果已经年满18周岁,即使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父母可以不再继续支付抚养费。但是,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子女已满18周岁,但并未上大学,而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这种情况下,虽然子女已满18周岁,但父母仍然应当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其高中毕业为止。
(2)子女上大学时尚未年满18周岁的,父母也需要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满18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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