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我们都知道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而离婚时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的帮助则是相互扶养义务的延伸,是对配偶或原配偶的扶助或资助。那么如何判断离婚时一方是否应当给予另一方帮助呢?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各方的收入和财产。离婚时双方的财产和收入的差异越大,收入较高、财产较多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尽扶养帮助义务的可能性越大。有时,也可采取将家庭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分给各方面能力较弱的一方的方法来达到目的。
(2)各方的就业能力。双方目前和将来的就业能力是判定配偶扶养帮助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是一方因年龄较大或有疾病丧失就业能力,或者因多年从事家务劳动耽误或放弃了提高其就业能力的受训机会,造成其就业能力大大下降的,从公平原则出发,法院往往会判决给付扶养帮助。
(3)抚养子女。当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支付能力时,还应考虑其对于在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得扶养帮助,使其不用全日工作、有时间在家照顾子女。
(4)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贡献。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帮助另一方接受教育或培训,使其提高就业能力的,或者从事家务劳动,积极支持另一方的事业的,也可作为给付扶养帮助的考虑因素。
(5)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如果双方离婚一方收入较高或相当富有,有较高的支付能力的使配偶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原有的生活水平也可以成为给付扶养帮助的因素。
虽然实践中,由于妇女的经济能力一般低于其丈夫,需要扶养帮助的主要是离婚妇女。但是现代配偶扶养是双向的,丈夫在妻子需要扶养时有帮助的义务,妻子在丈夫需要扶养时也同样有帮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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