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辉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982195329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生父与继母离婚后,继子女还需要赡养继母吗?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6次举报


对于重组家庭,在赡养方面可能存在这样的疑问,生父与继母离婚后,继子女对继母是否仍负有赡养义务,关于这个问题,让我们结合案例一起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杨某与丛某生育杨某一,杨某二与丛某离婚与张某于200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5年5月22日杨某二与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2017年11月12日,杨某去世张某现已退休,2018年每月领取退休金3445.94元。现张某承租位于北京市房山区××715(A房间)房屋居住,房屋租赁期自2018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月租金为2990元/月,服务费133元/月。张某育有一子盛某。后张某因赡养问题将杨某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赡养费。杨某一主张其现无业,有一子需抚养,且每月给付生母丛某医疗费1000元,故不应当承担张某的赡养费。

 

判决结果:杨某自二一九年九月一日始每月给付张某赡养费300元;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三十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在本案中,杨某一在年幼时即跟随杨某二与张某共同生活,杨某二用于抚养杨某一的财产为其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杨某一与张某形成了继母子关系,继母子关系不因为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故杨某一对张某仍负有赡养义务。所以,重组家庭,继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会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解除婚姻关系而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母仍应负担赡养义务。


沈辉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4年
  • 13982195329
  •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88.2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465次 (优于99.97%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64次 (优于99.5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57435分 (优于99.8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38篇 (优于94.99%的律师)

版权所有:沈辉律师IP属地:四川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721530 昨日访问量:69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