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郑某与何某于1975年离婚,不久后,两人又开始同居,直至2012年郑某去世,一直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复婚手续。两人未生育过子女,1970年曾共同收养一名孤儿小郑当养女。
郑某父母均先于郑某去世。郑某生前未订立过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郑某去世后,小郑找到何某,要求单独继承郑某的全部遗产,遭何某拒绝,小郑遂将何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郑某的全部遗产。
庭审中,何某为证明其与郑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提供了公安机关于1990年颁发的户口簿和郑某生前单位证明。户口簿记载郑某是何某之夫。郑某生前单位证明记载,何某和郑某在离婚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直至郑某去世。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何某和小郑均为郑某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郑某遗产应由何某和小郑共同继承。
律师指出:
本案焦点是,何某和郑某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如果是同居关系,那么,何某将无权继承郑某遗产。如果是事实婚姻关系,那么,依据继承法规定,何某作为郑某的配偶,有权继承郑某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依据上述证据和法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何某与郑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郑某去世后留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出一半归何某所有,另一半为郑某遗产,由何某和小郑共同继承。
13年 (优于88.22%的律师)
2465次 (优于99.97%的律师)
264次 (优于99.53%的律师)
157435分 (优于99.81%的律师)
一天内
638篇 (优于94.9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