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有这样一种习俗,订婚或结婚前,一方及其家庭会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俗称彩礼。根据各地的习俗不同,彩礼的形式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双方存在婚约的情况下才会给付彩礼,但给付彩礼后未登记结婚,彩礼能返还吗?下面我们结合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情简介:
叶某与郑某于2018年5月3日经人认识,于同年5月21日同居。2018年6月24日至2018年8月期间,叶某给付郑某现金10万元、微信转账5000元用于郑某戒指翻新、转账16000元用于郑某购买金手镯、转账2845元用于为郑某清偿债务。二人按习俗举办了结婚宴席,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7月24日,二人因叶某外出务工而分开。后二人因郑某怀孕建卡以及郑某流产的问题发生矛盾。叶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郑某返还彩礼礼金10万元,返还用叶某转款购买的金手镯,返还为郑某的戒指翻新的款项5000元,返还帮郑某偿还的债务2845元;2、由郑某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10万元由男方按习俗在办结婚宴席前一次性给付,故该笔款项宜认定为彩礼礼金;而男方转款给女方置办金手镯、翻新戒指,男方表达的目的也较为明确,也宜认定为彩礼的一部分。最终判决: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叶某礼金10万元、返还用叶某转款所购买的金手镯一枚、返还戒指翻新款5000元;二、驳回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经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首先,应当明确彩礼和恋爱期间赠予的区别。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给付的财产能否界定为婚约财产或彩礼,应当结合赠与的具体情况、双方是否存在婚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叶某代郑某偿还的债务明显不具有彩礼性质,故最终法院对于该笔款项未认定为彩礼。其次,此处未结婚要求返还彩礼的,结婚是以是否办理登记手续为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的时间也不长,则有权请求对方返还彩礼。再次,在结婚前为缔结婚姻而给对方购买的戒指、手镯或者俗称“三金”等,按照我国习俗,实质也是彩礼的一部分,如果最终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可以请求对方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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