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寻求方便快捷,当今社会采用打印方式立遗嘱的人越来越多。甚至有人直接从网络上下载遗嘱范本,或者要求律师提供遗嘱模板,直接打印后签字按手印。用电脑打印的遗嘱,字迹清晰、格式标准,但是否所有采用打印方式的遗嘱都有效呢?下面我们结合案例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赵某某育有三子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2005年至2007年2005年及2007年,被继承人赵某某与白某甲、白某乙在石棉县先后修建了一栋一楼一底的楼房。2011年10月13日,赵某某到石棉县三业打印服务部要求工作人员赵玉香为其打印一份遗嘱,并由“张兵”签名见证。该遗嘱主要内容为房屋白某乙曾出资,现赵某某年事已高,且一直与白某甲一起居住,由白某甲照顾自己终老,赵某某决定将此房全部归白某甲所有,其他人没有继承权。2012年8月17日,被继承人赵某某因病死亡。赵某某去世后,白某甲找到赵玉香让其在2011年10月13日打印的遗嘱上补签了名字等内容。2013年10月28日,赵玉香又签署了一份《关于赵某某遗嘱打印经过的证明》,内容为“该《遗嘱》上‘三业打印服务部、赵玉香和电话号码’是因为赵某某的儿子白某甲找到我说,要证明该《遗嘱》是我打印的,所以我后来才写上的”。后白某甲向法院起诉:按照赵某某生前所立遗嘱继承其所有房屋,并由白某乙、白某丙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法院裁判:
法院认定白某甲提交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适用法定继承对被继承人财产进行分割,最终由白某甲、白某丙各继承一间房屋,白某乙继承半间房屋。
律师指出:
订立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必须采取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方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五种形式,对每种遗嘱形式都有特别规定。打印遗嘱并非法定五种遗嘱形式,实践中根据打印人的不同,法院一般认为打印遗嘱分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生效的形式要件各不相同。
第一,由被继承人自己打印的遗嘱,此类遗嘱为自书遗嘱的范畴。自书遗嘱生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遗嘱系由被继承人自己打印。诉讼时,继承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制作完成,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二是,由被继承人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第二,由他人代为打印的遗嘱,此类遗嘱为代书遗嘱的范畴。代书遗嘱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案例中,订立遗嘱时,打印人未作为遗嘱见证人签字捺印,见证人仅有一名,故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法院对于该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定。
所以,无论是打印遗嘱还是通过其他方式订立的遗嘱,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可以先寻求律师帮助,了解订立遗嘱的注意事项,避免因不符合形式要件导致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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