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办理离婚时,除了依约或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有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情形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需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以离婚为前提,婚姻关系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损害赔偿请求亦不予支持。第二,无过错方只能向具有过错的配偶主张,而不包括配偶一方与之重婚、同居的第三方,即俗称的“第三者”。第三,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还有时间限制,具体限制如下:
协议离婚的,若已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度主张;未明确放弃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该1年为除斥期间,即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
诉讼离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应当在诉讼中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原则上应当在诉讼中提出,但有两个例外:第一、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没有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第二、一审时被告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1年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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