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江某与童某于2012年8月离婚,儿子江某某由母亲童某抚养,江某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2014年9月,江某购买了一套房子,后一直未再婚及生育其他子女。2017年7月,江某突然病逝,未留有任何遗嘱;而江某的父母早于2006年在香港去世。
在江某某了解得知江某名下有一套房子并打算办理继承手续时,听周边朋友提及,必须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当江某某向公证处询问时,才知道办理公证的手续颇为复杂,自己爷爷奶奶已在香港去世多年,没法提供相关死亡证明,所以非常担心因资料不齐全导致无法成功办理继承公证。
那么,为继承父亲江某名下房屋,江某某必须要办理继承公证吗?
律师指出:
本案涉及房产继承的问题。在江某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于江某死亡时,其父母已死亡多年,亦已与配偶童某离婚,且离婚后并无再婚及生育其他子女,故江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江某某一人。
如果江某某要办理房屋继承手续,则需要办理该房屋产权的转移登记。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规定,办理房屋继承必须提交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文书;但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已作出废止该通知的文件。
同时,根据《物权法》的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所以,进行公证并非办理房屋继承的强制性要求。故只要江某某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合法,不经公证处公证亦可办理房屋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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