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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前妻支付孩子抚养费,侵犯再婚妻子的共同财产权吗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9年07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浏览:574次举报

基本案情:


徐某与尹某离婚后,于2008年与刘某再婚。徐某与前妻尹某离婚前育有一女徐某某。2014年,前妻尹某起诉徐某支付抚养费,后法院作出判决(下称“判决1”),判令徐某每月向前妻尹某支付2万元抚养费,直至徐某某20周岁。


刘某得知判决1后,认为该判决中判令徐某后续每月支付的2万元抚养费属于其与徐某的再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该判决已侵害了其夫妻共同财产权,将徐某及徐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判决。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判决1中徐某每月应支付的2万元抚养费,实际是原告刘某与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判决已损害到原告刘某的经济利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判决1。


二审经过审理后认为,徐某就支付女儿徐某某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事宜,并未侵犯再婚妻子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因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驳回刘某撤销判决1的请求。


律师指出: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徐某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2万元/月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徐某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若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就不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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