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文章有提及到如结婚不成,男方可以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那么哪些财物需要返还呢?本期笔者将继续跟大家说说有关“彩礼”的知识。
基本案情:
刘某(男)和李某(女)经介绍认识后马上坠入爱河并打算结婚。刘某父母将12万彩礼、一枚钻戒及一条金项链交予给李某下聘,后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办理酒席当天,刘某父母给了李某改口费1万元。而婚后,李某虽住在男方家,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与刘某同房;更在1个月后搬回娘家住。刘某十分气愤,认为李某行为有骗取彩礼之嫌,故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返还彩礼13万元、钻戒及金项链。但李某则认为,两人已登记结婚并已共同生活,不存在骗取彩礼的事实,故不同意退还彩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两人虽以登记结婚,但并无夫妻之实,故最终判决两人离婚,李某退还彩礼12万元、钻戒一枚及金项链一条;因改口费1万元不属于彩礼范围,故无需返还。
律师指出:
在本案中,由于男女双方结婚后并无夫妻之实,而且共同居住时间只有一个月,基本上不存在共同生活,故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属于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
在确定了需要返还彩礼后,则需要判断彩礼的范围。要判断是否应当返还,就必须先判断财物系“彩礼”还是一般赠与的财物。所以,在司法实务中,重难点在于如何将彩礼与男女交往过程中自愿给付对方的财物相区分,以及与双方共同消费及置办酒席钱等财物相区分。根据民间习俗,除礼金款之外,“三金”(金戒指、金耳环、金项链)属于以结婚为条件所给付的,故一般视为属于彩礼范围。而男女交往期间,男方为维持恋爱关系所需,向女方赠送的礼物、生活上的花销、对女方在财物上的援助,则一般被认定为正常的交往支出,应属于一般赠与,不应视为彩礼。
“改口费”是否不属于彩礼范围?
在司法实务中,法院较为倾向于认为改口费为长辈基于晚辈建立姻亲关系而改口,系带有亲情性质的赠与,不是为缔结婚约关系而按当地习俗必须支付的礼金,故不属于彩礼的范围。
能直接起诉对方父母要求其返还彩礼吗?
由于彩礼给付方可能是男方也可能是男方父母,而彩礼接收方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女方父母;如因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纠纷的,一般以实际的支付和接收方作为原、被告,而并非局限于离婚双方。因此,如对方父母直接收取彩礼的,男方或男方父母可直接起诉对方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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