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甲与崔系夫妻,王乙系A公司股东,现持有该公司33%的股权,其中10%为婚前持有,23%为婚后增资持有。因婚后发生矛盾,张甲于2013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2013年6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因离婚股权分割发生争议,张甲于2014年3月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王乙与张甲婚后由王乙所持有的A公司增加的23%的股权份额归王乙所有,王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甲该部分股权份额的折价款4830966元,股权估价基准日为张甲起诉之日。王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指出:
婚姻关系解除后,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请求分割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为确保股权价值变动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理分配,防止控股方利用自身便利损害另一方利益,一般以起诉分割财产之日作为股权估价的基准日。
律师建议:
1.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有助于防止离婚财产纠纷的发生。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约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好处在于:一是明确约定财产的归属,能对夫妻双方权益有更好的保障;二是虽然离婚是夫妻都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但与其事后双方反目成仇还无法达成共识,不如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避免最坏的结果发生时还出现不必要的冲突。
2、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下,特别是股权的分割、公司控制权的争夺都是非常复杂的。在离婚财产分割时掌握主动权非常重要,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价值进行界定,及时掌握重要证据,以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公司股权是一个长期处于变动之中的财产性权益,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状况密切相关。因此,在离婚案件中,为避免分配股权价值变动可能带来的风险,应尽量在离婚时一并处理公司股权分割问题,防止夜长梦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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