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侵权,是指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其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
《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只是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个方面,是在特定的情形下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但并不是所有的家庭、所有的夫妻都愿意采用离婚这一高额成本来挽救自己的损失。很多情况下,受害方囿于传统伦理观念抑或是考虑子女抚养等问题,并不愿意放弃现有婚姻,但是不要求离婚并不等于不要求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是与离婚损害赔偿相对而言的,是因婚内侵权而起的,即是指法律在不解除配偶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受到的损害。
婚内侵权行为既具有民事侵权的一般性,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
一、主体上的特殊性:婚内侵权主体仅限于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中的某一方,夫妻关系外的第三者只能作为共同侵权主体而存在。
二、发生时间上的特殊性。婚内侵权只能发生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期间,婚前及婚后的侵权行为皆非婚内侵权行为。
三、内容上的特定性。婚内侵权所侵害的只能是夫妻这一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即夫妻间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此外也包括夫妻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一些伦理道德上的义务。
四、形式上的多样性。即婚内侵权可以作为或者不作为形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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