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经介绍嫁给邻村的乙,乙婚前种有果园,婚后,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管理果园获得收入,以维持生活,后双方感情不和想要离婚,在分割夫妻财产的时候对果园结的果子的归属发生了争执。
婚姻法解释(三)补充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婚前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是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不会列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
通常认为,孳息是指因物或权利而生的收益。孳息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称为天然孳息,又称自然孳息,如鸡下的蛋,动物产的仔,植物结出的果实、羊毛等都属于天然孳息。依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收益称之为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股票红利、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
该案列中,果园的果树属于乙的婚前财产,而果树结的果子属于天然孳息。按照法律的规定,果树结的果子应当归乙方个人所有。然而这样划分真的公平吗?
个人认为:孳息的归属判定不仅要依法律规定,还要考虑法律的基本原则。甲乙结婚后,和乙共同经营管理果园。果子的结出,是甲乙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不能单纯的将此处的果子算作乙的个人财产,即使判归乙方个人所有,乙也应当对甲进行补偿,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
13年 (优于88.23%的律师)
2465次 (优于99.97%的律师)
264次 (优于99.53%的律师)
157440分 (优于99.81%的律师)
一天内
638篇 (优于94.9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