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定义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判刑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三个规定定罪处罚。
本罪在客观表现上仅限于“伪造、变造”的行为,如果“伪造、变造”后又“使用”,其目的是“使用”,“伪造、变造”只是为达到使用而进行的犯罪预备,故不构成本罪,依其犯罪性质,应按金融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份以上的;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份以上的;
(2)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份以上;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20份以上的;
(2)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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