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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分析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02次举报

案情一:甲某与乙某是朋友关系,在2010年,甲某将其刚购买的新车出借给乙某使用。乙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因醉酒驾驶,与停放在路边丙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某的车辆严重损坏,幸好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基于乙某醉酒驾驶,交警依法作出乙某负全部责任的认定。就财产损害赔偿事宜,因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因此,丙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某及乙某承担财产损失9万元。甲某收到法院的传票后,认为是将机动车出借给乙某的,根据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丙某的损失应当由机动车的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甲某已依法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丙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及乙某承担。

本案争议的焦点:

1、乙某醉酒驾驶造成丙某的损失,机动车所有人甲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甲某的保险公司对丙某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人民法院认为:甲某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有责任避免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人员驾驶,但本案中,乙某醉酒后驾驶甲某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甲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机动车交给乙某时并未喝酒,故推定甲某在出借机动车时存在重大过错。并且,依照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相关规定,醉酒驾驶所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付的责任。因此,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为:判决甲某与乙某应当对丙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启示:机动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给我们生活中带来很多便利。但基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是否安全驾驶机动车,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与驾驶者的驾驶车辆习惯及个人性格是有关连的。因此,机动车的所有人不能轻易将车辆出借给别人使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案情二;甲某、乙某、丙某是朋友关系,一天,他们三个一起喝酒,在喝酒期间三个人都相互敬酒,甲某曾多次对乙某、丙某说自己是开车出来的,喝完酒后要开车回家的,喝一点点就可以了。但乙某、丙某不理会甲某的理由,认为只喝几小杯的酒,不会醉的,继续向甲某敬酒。之后,甲某因醉酒驾驶车辆回家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送院治疗。出院后,甲某认为其发生交通事故与乙某、丙某多次敬酒有关联。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乙某、丙某赔偿其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

1 乙某、丙某敬酒行为与甲某醉酒驾驶而肇事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2、乙某、丙某是否应当赔偿甲某的损失?

本案分析:

我们认为:乙某、丙某多次向甲某敬酒及明知甲某醉酒后仍然放任其驾驶车辆回家而发生交通事故存在明显的过错,甲某的部分损失应当由乙某、丙某承担。理由如下:

1、甲某醉酒与乙某、丙某的多次敬酒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2、乙某、丙某明知甲某醉酒,不阻止甲某醉酒驾驶车辆而肇事,存在明显的过错。

3、尽管甲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甲某没有乙某及丙某的频繁敬酒,甚至乙某明知甲某要驾驶车辆回家的情况下仍然敬酒,造成甲某醉酒后驾驶车辆而肇事。因此,甲某的损失应当由乙某及丙某承担,但乙某及丙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的是次要责任,甲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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