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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豪宅男子电梯井坠身亡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17次举报

关于“成都豪宅男子电梯井坠身亡”如何维权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电梯公寓已经成为城市现代化生活的标志,但是电梯致人损害甚至死亡的事故时有发生,让电梯安全问题成为老百姓非常关心的问题,那么,如果遇上此类事故,应该怎么维权呢?本律师认为,电梯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维权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电梯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电梯的所有权人,以及对电梯进行直接控制、管理、负有维护义务的主体,一般而言,电梯的所有权人是直接对电梯进行管理支配的人,是该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住宅小区里,当电梯的所有权人与实际占有、管理人不一致时,就应当以实际占有、管理人为责任主体。鉴于责任主体有证明自己无过错而获免责的可能性,所以在维权时,选择责任主体应慎重考虑,一般来说,属于管理、使用中的过失引起的损害,则以电梯管理人为责任主体,同时,如存在电梯质量问题,则电梯生产、制造者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其次是责任分配问题,因为电梯致人损害可能存在多个侵权责任主体,所以,在电梯致人损害案件中,常常出现多个赔偿责任主体,如果受害者自身存在过错,也可能成为责任主体免责的事由,使侵权责任分配变得复杂,在维权时,应当尽量考虑多个侵权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以便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防止责任方互相推卸责任。

同时,在电梯致人损害案件中,受害人本人、受害人死亡时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赔偿金额上应当充分保护弱势一方的受害者,保障其合法利益,同时,也可以对负有管理和维护责任一方起到警示作用。

最后,随着电梯公寓在城市住宅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于管理不善、电梯质量等各种原因导致电梯致人损害甚至死亡的事故经常发生,特别是公共场所的公用电梯,一旦发生事故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也很大,处理不当对电梯的管理方、维护方、生产制造方也会造成极大地负面影响,相关责任方应当积极配合,查明事故原因,甚至可以运用危机公关,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切勿采用相互推诿的方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否则既赔钱又赔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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