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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的刑民交织问题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9次举报

   


郭国龙   无讼阅读

由于央行“银根紧缩”政策的实行,房地产中小企业大量向民间融资,导致有些企业及相关人员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产中的刑民交织,问题同样集中在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问题很多很多,在此,受时间限制,我们仅讨论以下三个问题:

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能否并存

长期以来,对于刑民交叉的案件,我国司法实践一直奉行的是“先刑后民”的原则,进而认为涉刑破产案件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进入破产。但也有观点认为,当刑民交织时,原则上以破产程序为平台,进行交叉的协同处理,而不是拒不受理。

对此,我们认为,如果企业或相关人员在涉嫌集资类犯罪的同时,又存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该企业的破产申请仍应受理,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并存。

理由在于:刑事诉讼程序并不能包含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尤其是企业正常经营所形成的债权债务,而该类债权债务只能通过民事手段予以解决,并且债务企业的破产程序及时启动,不仅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资产,也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法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实施。

债权审核认定

债权审核认定是整个破产案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直接影响着破产案件的进展。在涉刑破产案件中,由于刑事程序与民事案件债权额认定的标准不同,使得债权审核认定成为难题。

根据刑事方面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被害人的,只退赔本金。但是没有纳入受害人的,一般按照民间借贷规则计算本息。两种不同的标准,导致同类型债权数额存在差异。

目前在实践中,有三种做法:

一是双重标准,刑事的按刑事规则定,民事的按民事规则来。

二是统一按刑事裁判标准认定,即破产程序服从刑事程序,待刑事判决生效后直接以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结果确认债权。

三是按民间借贷规则对受害人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

浙江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20137月印发的《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处理涉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申报债权时,应综合民间借贷与集资的本金、利息支付等情况,综合平衡破产程序中民间借贷债权与涉集资类犯罪被害人申报债权的数额,由管理人拟定申报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前款情形,在拟定债务人企业民间借贷(涉集资类犯罪被害人)本息清偿标准时,可以征询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

对此,我们认为,当破产企业出现刑民交叉时,债权审核应在实体上与程序上实现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的有效衔接,并在此过程中应充分体现破产法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最大限度的实现同等权利同等受偿。为此,结合《纪要》的上述规定,并综合考虑上述做法的利弊,我们认同第三种做法,即按民间借贷规则对受害人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但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效力问题

刑民交叉情形下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涉及违法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效力一律无效。但也有人认为,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判断,犯罪行为并不当然影响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效力。

鉴于此,法院受理、审理可以“刑民并行”。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确认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对《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原审被告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同时,20158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14条对刑民交叉情形下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予以了明确规定:

13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1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对此,我们认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及时颁布,使刑民交叉下借款合同效力、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得到了统一,即涉嫌或构成集资类犯罪,民间借贷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与否,应结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根据《合同法》第52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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