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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的办理程序

作者:沈辉律师时间:2016年08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26次举报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怎样才能使收养关系合法呢?一般要求在民政部门登记,但双方协议要求公证的,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收养当事人双方的条件及其收养的动机、目的进行审查,确认其收养关系真实、合法后,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证。

  收养关系公证具有证据效力,受法律保护,它可以督促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办理收养公证的程序:

  (1) 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 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 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收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在一个公证处的管辖区,可以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到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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